(一)参赛选手报名
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织报名参赛。
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大赛执委会确定的报名时间和名额,通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网络报名系统组织完成本省的参赛报名工作。
2.每支参赛队由3名选手组成,配备1-2名指导教师。
3.参赛选手须为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年龄须不超过2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9年5月1日为准)。
4.凡在往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本赛项一等奖的选手,不能再参加本赛项的比赛。
5.各地区的省内选拔、名额分配和参赛师生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行使对参赛人员资格进行抽查的权利。
(二)熟悉场地
1.参赛选手应在竞赛日程规定的时间熟悉竞赛场地,选手可进入竞赛场地及工位熟悉。
2.参赛队熟悉竞赛场地后,认为所提供的设备、工具等不符合竞赛规定或有异议时,参赛队领队必须在2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送交赛项执委会进行处理,超过时效将不予受理。
(三)检录与加密解密
1.检录:正式竞赛前,参赛队按领队抽签顺序分批次参加检录,选手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参赛证(简称三证)。三证不全者原则上不能通过检录,特殊情况须经所在省教育厅、公安机关出具有效证明。
2.加密:通过检录的选手取得一次加密号牌,加密号由选手亲自抽取,一次加密裁判统计制表(签字)连同参赛选手三证,当即装入一次加密结果密封袋中交保密室封存,一次加密号即参赛编号;然后选手用一次加密号换取二次加密号牌,同样由选手亲自抽取,由二次加密裁判统计制表(签字)连同选手参赛编号,当即装入二次加密结果密封袋中交保密室封存。二次加密号即工位号。
3.正式比赛开始前参赛队确认设备及工具的完整性及安全性,如有异议及时反馈至裁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或调整。
4.解密:裁判长正式提交赛位号评分结果后,加密裁判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对加密结果进行逐一层层解密。经过一次解密、二次解密,确定参赛队对应的成绩。
(四)正式比赛
1.选手凭二次加密号牌进入竞赛场地。裁判在选手候赛时间内将竞赛任务书下发到各工位,参赛选手根据任务书要求,自行分工,合理计划安排。
2.各参赛队统一听从裁判长发布竞赛开始指令后正式开始竞赛,合理利用现场提供的所有条件完成竞赛任务。
3.竞赛时间为连续3小时。食品、饮水等由赛场统一提供,选手休息、饮食或如厕时间均计算在竞赛时间内。
4.竞赛过程中,选手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以确保参赛人身及设备安全。选手因个人误操作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和设备故障时,裁判长有权终止该队竞赛;如非选手个人因素出现设备故障而无法竞赛,由裁判长视具体情况做出裁决(调换到备份工位);如裁判长确定设备故障可由技术支持人员排除故障后继续竞赛,将给参赛队补足所耽误的竞赛时间。
5.参赛选手在比赛过程中可提出设备、器件更换要求。更换的设备、器件经裁判组检测后,如为非人为损坏,经裁判长同意,给予补时,否则每次按规定扣分。
6.参赛选手须在比赛工位上所指定的计算机文件夹内存储比赛文档。
7.参赛队若提前结束竞赛,应举手向裁判员示意,竞赛结束时间由现场裁判记录,参赛队结束竞赛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操作。
8.裁判长在竞赛结束前30分钟、10分钟分别进行竞赛剩余时间提醒,裁判长发布竞赛结束指令后所有参赛队立即停止操作,做好工位清理(经裁判长确认给予补时的参赛队可顺延至补时结束)。
9.参赛队须按照程序提交竞赛结果,现场裁判在竞赛结果的规定位置做标记,并与参赛队一起签字确认。
10.竞赛期间参赛选手不得自行离场,不得携带手机及其它电子设备。
(五)成绩评定
1.竞赛采用过程评分和结果评分相结合方式。过程评分针对竞赛过程中操作规范进行评判,结果评分针对赛项各任务模块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判。裁判应在相应评分表处签字。
2.成绩评定后,解密后的成绩,由裁判长和监督组长共同签字后,由专人送保密室封存。
(六)成绩复核与公布
1.为保障成绩评判的准确性,监督组对赛项总排名前30%的所有参赛队伍(选手)成绩进行复核;对其余的所有参赛队伍(选手)成绩进行抽检复核,覆盖率不得低于15%。
2.监督组需将复检中发现的错误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裁判长,由裁判长更正成绩并签字确认。
3.复核、抽检错误率超过5%的,则认定为非小概率事件,裁判组需对所有成绩进行复核。
4. 竞赛成绩经复核无误后,由项目裁判长、总裁判长、监督人员审核签字后确定。
5.赛项成绩解密后,在指定地点,以纸质形式向全体参赛队进行公示。成绩无异议后,在闭赛式上予以公布。
(七)竞赛纪律
1.所有有关专家和裁判将签订保密协议,严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透露赛题非公开部分的内容。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指导、帮助、影响参赛选手。
3.竞赛过程中,除参加当场次竞赛的选手、执行裁判员、现场工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竞赛现场,参赛人员竞赛完毕应及时退出竞赛现场。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
4.裁判员、仲裁组成员、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守则,经大赛组委会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分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5.对违反竞赛各种纪律的参赛选手及所在代表队和单位,视情节轻重、后果影响予以取消竞赛评奖资格或通报批评。